生活中有很多老板:‘我开了公司,钱归公司,所以我=公司=钱,我=钱’。
最后的结论是,公司的钱是我个人的钱,我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有口袋,不用交税。
真的是这样吗?公司的钱是老板的吗?老板随便转让不需要交税吗?
可能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这种想法,难道我没有权利支配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吗?为什么税务局要来分一杯羹?
老板不懂税法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你不严格控制纳税申报,那么公司就会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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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向公司“借钱”,罚款70万。
一个老板几年前开了一家公司,生意不错。后来他需要买房改善生活,就从自己开的公里里“借”了350万元买房。如果公司缺350万,就必须把账算平,所以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借350万。
贷款:银行存款350万元。
这笔借款借了很多年,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下,一直没还。
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有什么问题吗?我相信很多老板都会说我也是这么做的!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成立的时候,先往公司账户上转一笔钱,然后再周转。老板转账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方:银行存款
贷款:股本-老板股份。
收回时也将收回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长期不归还。
这些账务处理看似没什么问题,但在今年“税收严打”的大环境下,这样做是致命的!
地税局在对老板的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了老板转账多年未还的“借款”350万元。税务局的同志看完拍了拍桌子:这个还不错,交税!最后老板借的350万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70万,代扣代缴50%税款的罚款35万,一共105万没了。
为什么这笔借款350万元被确认为“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2003年下发文件(财税[2003]158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内向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按“利息、合伙”处理。
可见,公司虽然归老板所有,但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不可能长期不做其他事情就从公司的账户上提取资金。
老板要向公司“借”怎么办?
一般来说,这样做是违法的,除非是临时借款,利润分配等特殊情况。
根据《学乐佳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全部账号。
把公司基本账户的钱转到老板私人账户是什么原因?
如果是公司贷款: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姓名
贷款:银行存款
拿到发票以后证明其用途,可以是购买的材料或者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可以冲减其他应收款。
借款: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原材料等。
贷:其他应收款
或者老板还款:
借方: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但如果贷款超过一年,根据税法会被认为是个人对老板的利润分配,这笔钱要缴纳个人税。
看到这里,是不是惊出一身冷汗?财务部门要赶紧看看自己的账本。有这样的税收风险吗?
每个会计都要把这篇文章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让老板或者老板娘好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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