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小奇想表达自己的观点。(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前提:
首先,定金合同本身必须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那么,当消费者忘记支付定金时,商家通常会以消费者违约为由扣除定金,并要求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这时候,问题来了。消费者是否违约?
再来看违约责任的行为。
据此,“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余款”在迟延履行中视为迟延支付更为妥当。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作为债权人,有要求通知的义务。如果商家没有要求通知,我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消费者违约。所以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结论:
1.商家通过短信、淘宝提示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此时商家履行了提醒义务,消费者未支付尾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商家可以扣除定金。
2商家没有通过短信或淘宝提示告知消费者。此时商家未尽到提醒义务,消费者未支付尾款,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商家无理由扣除定金,商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一方不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及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货币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要求消费者支付尾款。
Ps:这时候大部分商家都会说“你买的时候,我已经在规则里写下定金了,你自己答应的。现在你翻脸不认人。”但显然,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是无效的,不能产生抗辩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附上当时我和客服的对话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