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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收款后销货会计分录

2023-03-17 12:01:57深圳会计培训

分期付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付款销售是指根据合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分期收取货款的销售方式。分期销售是指现代企业采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方式,一般适用于房地产、汽车、重型设备等金额大、回款周期长、回款风险高的重大商品交易。以下是yjbys学乐家关于分期付款销售的会计处理知识。欢迎阅读。

特点和原因

特性

与普通信用销售相比,分期付款销售有以下特点:

(1)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以应收账款全部收回为条件,在此之前商品的所有权不会转移。

(2)买卖成立时,买受人需要先支付一定的定金,然后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货款。

(3)买卖双方通常需要订立合同,常见的合同是担保合同。

收养原因

销售方式之所以采用分期销售,一个重要原因是销售者可以通过这种销售方式将潜在消费者变成现实消费者,从而为企业的产品打开销路。此外,分期付款销售的售价通常高于现金销售或普通赊销,这也是一个原因,尽管分期付款销售因收款期长造成的损失通常大于普通赊销。

会计处理

由于分期付款销售的应收账款回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分期付款销售的会计处理与普通赊销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在如何确认各期营业收入,并据此确定分期销售毛利。

从理论上讲,企业在确认这种销售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倾向的时间价值,用计算出的利率对总价进行贴现,贴现后的价值在销售日确认为收入。至于贴现率的选择,可以是类似信用等级的改革公司改革的类似证券的现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将证券的名义金额贴现为商品或服务的贴现售价的利率。但在现实中,现值的确定是复杂的,包括许多不确定因素,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和风险因素等。这说明目前广泛使用现值计算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企业可以根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例如,1996年7月1日,某企业分期销售一种生活用品,售价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实际成本60万元。合同货款平均五年收回,每年付款日为当年7月1日,商品发行后支付第一笔期货货款。

企业应作如下分录:

第一,当货物发出时

借:分期发货60万。

信用:库存60万件商品

分期付款销售

第二,每年7月1日。

借方: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2340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第三,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12万元。

贷款:分期发货12万。

4 .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分期付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付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以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可以采用公允价值(分期付款总额的现值或者一次性支付货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例】假设甲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如果B公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货物价款8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暂时出现资金困难,双方约定分三年等额支付,每年年底支付3万元,共计9万元(不含税)。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根据新准则确认的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长期应收款900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8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

一个术语的结尾

注:内插法计算的实际利率约为,按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计10000元。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

单位:元

未收本金a的利息收入

B=本金现金收款

C=D-B现金总额。

D

销售日80 000 0 0

2007年底80 000 4880 25 120 30 000

2008年底54 880 3348 26 652 30 000

2009年底,28 228 1772 28 228 30 000

总额10 000 80 000 90 000

分期付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分期缴纳销售增值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在销售时缴纳增值税,另一种是按照征收期分期缴纳增值税。因为销售收入在会计上是按销售时的公允价值确认的,分期缴纳的只是利息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还是用上面的例子,分期付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待确认主营业务收入=8万元。

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8000017=13600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入)=100008547(元)

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854717=1453(元)

应交增值税总额=13600 1453=15053(元)

长期应收款=80008547 15053=103600(人民币)

内插法计算的实际利率为,各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如表2所示:

单位:元

未收本金A的利息收入(含税)

B=利息收入(不含税)

C=(B/)17本金收款

D=E-B现金总额(含税)

E

销售日93 600 0 0

2007年底,63981 4914 4200 29 619 34 533

2008年底32 807 3359 2871 31 174 34 533

2009年底0 1727 1476 32 807 34 534

总额-10 000 8547 93 600 103 600

(1)一次性缴纳增值税销售额的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建立销售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1036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8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053

(2)2007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方:银行存款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4200

贷:长期应收款34533

财务费用4200

(3)2008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方:银行存款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2871

贷:长期应收款34533

财务费用2871

(4)2009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方:银行存款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1476

贷:长期应收款34534

财务费用1476

(2)分期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建立销售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1036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8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2)2007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4914 )17=714(元)

借方:银行存款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4914

贷:长期应收款34533

财务费用4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14

(3)2008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3359 )17=488(元)

借方:银行存款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3359

贷:长期应收款34533

财务费用287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8

(4)2009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1727 )17=251(元)

借方:银行存款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1727

贷:长期应收款34534

财务费用147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1

从上述会计处理可以看出,利息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无论是一次确认还是分期确认,都不会影响已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也不会影响各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但从会计处理和会计实务的角度来看,分期确认增值税更为合理。从会计角度来看,主营业务收入在销售时按公允价值确认,而融资收入在收款期内分期确认。因此,应在销售时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分期确认利息收入,这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

从会计实务来看,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控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会根据进项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自动计算增值税。根据增值税一次性确认,增值税发票上记录的销售额应为8万元,但税金为15053元。显然,这种增值税发票是不能开具的。通过分期确认增值税,第一张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80000元,税金为13600元(8000017)。第二张增值税发票销售额4200元,税金714元(420017);第三张增值税发票销售额2871元,含税488元(287117);第四联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1476元,税金为251元(147617)。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总额88547元,税额合计15053元,价税合计103600元。对于卖方来说,不仅少收了钱,还满足了财政开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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