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的会计分录如下:
(一)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
贷款:坏账准备
(2)核销坏账准备时
借方: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
(3)坏账实际发生时的会计分录
借方: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4)核销/转回
借方:应收账款
贷款: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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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建帐,要看具体情况。主要政策依据是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对建账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建立复式账户和简易账户,或者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购销登记簿或者税控装置。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中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建账问题: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保管账簿和凭证,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
1.应设立复式账户的个体工商户。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复式账户:
(一)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二)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者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户的其他情形。
2、应设立简单的个体工商户账户。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简易账户,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复式账户:
(一)注册资本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
(二)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至8万元之间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立简易账户的其他情形。
3.不符合设置双账户或简单账户要求的个体户怎么办?
达不到上述核算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购销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4.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会计准则中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纳税年度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当年新设个体工商户的月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二)符合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建帐条件,选择设置复式账户或简易账户,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根据这一规定,账簿方法一旦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内确定,就不能更改。换个角度说,理论上,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结束和新的纳税年度开始时,随时可以申请变更账簿设置方式,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很难从“规范”调整到“非规范”。
(3)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