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含税市值113万元;B公司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为A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其中餐饮费用53万元。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开具和收取的收付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经营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A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B公司向A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分别向对方开具商品价值和餐饮费用的发票是合理的。
下面,我们以A公司为例来写一下会计处理(B公司也有同样的道理,不赘述):
(1)甲公司以113万元向乙公司销售商品。
借方:应收账款113万。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2)甲公司在乙公司餐饮消费53万元。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53万元(注:购买餐饮服务不能抵扣,费用可一并确认)。
贷:应付账款
(3)当双方往来款项达到顶部时,A公司从b公司收到余额。
借:应付账款53万元。
银行存款60万
贷:应收账款113万。
(四)如果上述业务同时发生,也可以写出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53万元。
银行存款60万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5)餐饮费用113万元的,可以直接套期冲减。
借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113万。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6)假设B公司向A公司提供动产租赁服务113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等。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3万。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