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开发项目分为两期,一期是住宅,二期是商铺。2019年4月1日,一期住宅开始预售。12月31日,预付款-一期住宅贷方余额6540万元,期初余额为零。年预缴增值税180万元(=6540/1.093),城建税及附加21.6万元(=18012),土地增值税95.4元。
2020年6月30日,一期住宅竣工交付;2020年12月1日,该二期开始预售。2020年12月31日,预借-一期累计授信金额2180万元(发货前收款),期末余额为0;预收账款-第二期,贷方余额1090万元,期初余额为0。2020年预缴增值税90万元,其中一期60万元,二期30万元;预缴土地增值税58.2万元=(2000-60)1.5 (1000-30)3,其中一期29.1万元,二期29.1万元;城建税及附加预付10.8万元,其中首期7.2万元,二期3.6万元。全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400万元,未完工产品实际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计入损益)32.7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暂时不考虑其他业务和其他税收,假设不抵扣增值税进项发票,假设本市土地增值税扣缴率住房为1.5,商铺为3,本市销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应税毛利率为15。填写2019年和2020年《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1。根据基础数据整理出下表:
2019年和2020年年度预收账款(含税)6540.003270.00预收账款(不含税)6000.003000.00预收增值税180.0090.00预收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6360.003180.00预收土地增值税95.450 . 00000000006 000 土地增值税(不计入损益)117.0032.70未完工产品调整金额783.00117.30销售未完工产品转产成品确认的销售收入6000.00返回毛利900.00返回实际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117.00未完工产品转产成品具体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780。
2020一期(已完工)二期预收款(含税)21801090预收款(不含税)20001000预付增值税6030预付土地增值税依据1940970预付土地增值税29.129.1预付税金及附加7.23.6未完工产品实际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含)
为便于论证,同类业务采用年度汇总分录代替单项分录,单位:万元。
(1) 2019
1.收到预付款后。
借方:银行存款6540
贷:预收账款6540
2.预付税款
(1)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预付增值税180
贷款:银行存款1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12.6
-应付教育费用的附加5.4
-应付地方教育费附加3.6
贷款:银行存款21.6
(2)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95.4
贷款:银行存款95.4
(3)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95.75
贷款:银行存款195.75
(2) 2020
1.收到预付款后。
借方:银行存款21800
贷:预收账款2180
2.预付第一笔税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60
贷款:银行存款60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4.2
-应付教育费用增加1.8
-应为当地教育支付额外的0.2英镑。
贷款:银行存款7.2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29.1
贷款:银行存款29.1
3.结转一期成品。
借方:预付款872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8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720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6400。
贷款:开发产品6400
借:税金及附加15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16.8
-应付教育费用的附加8.2
-应付地方教育费附加3.8
-应付土地增值税124.5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不能从“应交税金——预付增值税”科目结转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直至纳税义务发生。
期末: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40
贷:应交税费-预付增值税240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720
贷:应交税费-未付增值税72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80
贷款:银行存款480
4.第二期预付款涉税会计分录,省略(同期方法)
第三,《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1) 2019
(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