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通过“应付财政专户”科目核算。具体会计分录怎么写?
行政单位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有三种处理方式。
1.收入户和支出户获得利息收入。
行政机构:
借方:银行存款
贷款:应付财务账户。
2、上缴区财政专户(利息先计入单位收入户,行政事业单位)
借方:应付财务账户
贷款:银行存款
3、区财政核拨的预算资金
行政单位:
借方: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机构:
借方: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按照统借统还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不符合统借统还业务的,取得的利息全部视为含税销售额,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利息支付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什么是财务应付账款?
财政应付款是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其中,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和代行政府职能,按照国家、法规和有效规则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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