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异地提供建筑劳务时,需要向建筑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并以预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预缴地的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预缴三项附加税。那么企业应该如何预缴税款,具体会计分录怎么写呢?
预付附加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应计附加税时:
借:税和附加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付教育费附加
——应付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预付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付教育费附加
——应付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预付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付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预付增值税。
预付附加费计算
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劳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扣除分包款后的总价与价外费用的差额,按2的比例预缴,即预缴的增值税税额=(总价与价外费用-分包款)(1 9)2。
对一般纳税人承接的老项目、承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建筑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的建筑劳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即预缴的增值税税额=(总价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1 3)3。
预缴的补充税以预缴的增值税为基础,按照适用的城建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计算预缴税额。
预缴附加费=预缴增值税税额(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税额(市7、县5或其他1 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