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多种经济模式。企业的每一种经济模式和会计处理其实都会不一样。先说委托代销双方的账务处理:
1.委托方:
发货时:
借:寄售货物
贷款:库存商品
收到发货清单并向收货人开具发票时:
借方:应收账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成本时:
借:成本
贷款:寄售货物
收到受托人的佣金发票后:
借方: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收账款
差额托收的会计处理:
借方: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补差价就行)
2.受托机构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货物时:
借:寄售货物
贷款:寄售货物的货款。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受托人只收)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借:寄售货物。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应付账款(注意付款和贷款的区别)
向委托方开具佣金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支付差额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寄售商品和代销商品不是受托方的存货项目,所以受托方的存货在期末不会增加。毕竟这些寄售商品不属于受托人的资产。
另外,商品(资金)之所以代销,是因为委托方不会把成本价等信息告诉委托方。毕竟谁也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赚了多少钱。
在受托人收取服务费的情况下,服务费收入对受托人来说本质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其特点是受托人只能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出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受托方销售货物时,应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委托方开具销售清单,索要与其销售货物金额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应在收到委托代销清单时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并开具发票计算税款。
这种方式就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照协议收取委托款。实际售价可以由受托方确定,实际售价与约定价格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因为这种销售本质上还是一种寄售,当寄售方向受托人支付货物时,货物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不能转移给受托人。因此,发货人不能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受托人也不办理购货。
但是,受托人销售货物时,应当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委托代销清单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只有在收到委托清单后才有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当天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限,从受托人处收到代销清单。这时就可以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同时,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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