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保险公司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1.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业务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保费后余额的18(含),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扣除。
二。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产生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税〔2009〕29号)第二条至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和扣减的台账管理。
3.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税[2009]29号)第一条、第六条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政策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和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