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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工人的福利会计分录

2023-03-27 12:55:23深圳会计培训

自产商品是否会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会计上是否应该确认收入?

大家好,我是薇薇。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会计上是否有必要将收入确认为销售。

01自产商品是否发放给员工确认收入?

众所周知,将自产或委托生产的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是税法中八大视同销售之一。因此,无论是否取得收入,都需要在税法上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但是我们也知道税法和会计的口径并不总是一致的,在会计处理上需要遵循会计准则。长期以来,对于收入在会计上是否确认,尤其是资产和商品是否作为职工福利进行分配,一直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存货可以按成本结转。

会计分录如下:

累积时间:

借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贷款:应付职工工资。

发布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

另一种观点认为,会计也需要确认收入,以公允售价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存货成本。

会计分录如下:

累积时间:

借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贷款:应付职工工资。

发布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存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两种观点似乎都有道理,那我们来看看官方的说法。

略读2018年之前和2017年之后的注册会计师,无论是强调风险报酬转移的2006版收入准则,还是强调五步模式的2018版新收入准则,以及2006版和2014版应付职工薪酬准则,注册会计师都采用了向职工发放自产商品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的做法。

那么,为什么第一种方法在网上的声音那么大?我发现了一份古代文件。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 1997年的说法:

企业将其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事业单位、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属于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因在建工程使用自己的产品而增加现金流或增加营业利润。所以会计不处理销售,而是根据成本进行转账。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因使用自产产品而发生的费用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科目。根据当时的文件,财政部明确了会计上不将收入确认为销售,按成本结转的做法。当时我们用的是199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

但随后发布了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根据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入存货的资产应作为销售处理。根据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成本结转。

因此,1997年的上述批复文件也退出了历史舞台,转而采用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但可能是你查资料的时候还是看了之前的说法,从而延续了之前的做法,所以才会有只结转成本的说法;或者大家认为会计和税法必须对一些特殊事项进行不同的处理,导致会计只能结转成本的观点。

2006年之前还没找到注册会计师。不知道之前有没有把自产商品作为非货币利益的例子,如何处理。我认为是按照成本结转的方法处理的。欢迎你和我讨论这个问题。

收入有必要确认为销售吗?

我们知道,增值税的八种视同销售如下:

(一)将货物委托他人代销;(二)代销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五)将生产、委托或者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六)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生产、委托或购买的商品;(七)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八)将委托生产、加工或者采购的货物无偿给予他人。

那么,包括将自产货物作为非货币性收益在内的全部八种增值税都视为销售业务。我们必须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吗?

不完全是。

在2006版收入标准下,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相关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017版收入准则下,强调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即在客户取得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同时,新旧标准都强调: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无关。

因此,无论在新老收入准则下,企业都不能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增加现金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存在控制权转移,因此不需要确认收入。

同理,无偿捐赠他人生产、加工或购买的商品,也不能产生准确的经济利益流入(别跟我说增加企业声誉,即使有声誉,也不是直接相关,无法可靠计量),所以不需要确认收入,而是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因此,将自产产品作为礼品赠送给他人用于赞助、广告、打样等,不能准确计量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属于一种营销手段,需要按成本确认为销售费用。

总结:收入在会计上是否确认为销售,取决于是否存在控制权的转移,是否存在经济利益的流入,以及经济利益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确认收入。

如何将价格确定为销售额?

会计处理

根据新的收入准则,企业应当按照分配给每个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税法中的待遇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2008〕828号,已废止):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视同销售)时,企业自制资产的销售收入,按照企业同期同类资产对外销售价格确定;对于属于外购的资产,可以按照购买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0号、20号公告):

存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也就是说,按照最新政策,税法统一明确了收入确认为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的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在正常市场秩序下的交易价格往往是公平的市场价格。

因此,根据

例如

煎包公司是一家笔记本电脑制造商。2020年12月,100台自产电脑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每人发一部购买的手机。已知每台电脑市场价11300元,成本8000元,购买的手机每台6780元。100名员工中,10名是总部经理,60名是车间工人,30名是销售人员。

提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产电脑视同销售,按照市场价格确认收入,而外购手机在税法上不视为销售。在会计上,企业购买的目的只是作为利益分配,而不是销售。因此,应付职工薪酬按存货成本确认,同时转出进项税。

发放手机:

我们按照五步法确认收入。

确定与客户的合同:

这里的企业虽然没有和员工签订面对面的合同,但是给每个员工发手机也是口头约定。

确定合同中的个人履约义务:

在这里分发电脑是一种履行义务。

确定交易价格:

电脑成交价含税11300元/台,共计13万元。

将交易价格分配给每个单独的履约义务:

这里只有一个履行义务,但需要按部门分担。电脑成交价113万元,其中管理11.3万元,生产67.8万元,销售33.9万元。

在履行个人绩效义务时确认收入:

确认企业实际发放手机的时间。会计分录如下:

决定分发计算机时:

借方:管理费11.3万元

借:制作费用67.8万元。

借方:销售费用33.9万元。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3万元。

当计算机实际分布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费113万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0。

结转库存成本: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80万元。

信用:库存80万件商品

发放手机:

手机进价67.8万元,其中管理6.78万元,生产40.68万元,销售20.34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购买手机时:

借:60000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7800。

贷款:银行存款67800。

决定发行手机时:

借方:管理费67800。

借:制作费用40.68万元。

借方:销售费用203400。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678,000。

当移动电话被实际分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67.8万元。

信用:库存60万件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78,000。


希望本篇文章能够对正准备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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