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很多老板:‘我开了公司,钱归公司,所以我=公司=钱,我=钱’。
最后的结论是,公司的钱是我个人的钱,我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进右口袋出,不用交税。真的是这样吗?公司的钱是老板的吗?老板随便转让不需要交税吗?可能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这种想法,难道我没有权利支配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吗?为什么税务局要来分一杯羹?老板不懂税法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你不严格控制纳税申报,那么公司就会出事。
老板向公司借钱,被罚70万。
一个老板几年前开了一家公司,生意很红火。后来他需要买房改善生活,就从公司‘借’了350万元买房。公司缺350万,要把账算平,于是公司会计当时是这样做账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借350万贷:银行存款350万。这笔借款借了很多年,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下,一直没还。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有什么问题吗?我相信很多老板都会说我也是这么做的!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成立的时候,先往公司账户上转一笔钱,然后再周转。老板转账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借:银行存款贷:股权——老板退股的时候,也把退股的资金作为股东贷款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下,不归还。这些会计处理看似没有错,但在今年的‘税收严打’环境下,这样做是致命的!地税局在对老板的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项下发现了老板转移多年未归还的350万元‘借款’。税务局的同志看完拍了拍桌子:这个还不错,交税!最后老板借的350万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70万,代扣所得税50罚款是35万,一共105万没了。为什么这笔借款350万元被确认为‘利息、股息、红利收入’?2003年下发了一个文件税[2003]158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内向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按照‘利息、合伙’。可见,公司虽然归老板所有,但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不可能长期不做其他事情就从公司的账户上提取资金。
老板想向公司‘借’怎么办?
一般来说,这样做是违法的,除非是临时借款,利润分配等特殊情况。根据《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全部账号。把公司基本账户的钱转到老板私人账户是什么原因?如果是公司贷款: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名下贷:银行存款后,你得到一张证明其用途的发票,可以是采购材料或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可以冲减其他应收款。
借款: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固定资产/原材料及其他借款:其他应收款或老板还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贷款:其他应收款。但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根据税法会被认为是老板个人利润的分配,需要就这笔钱缴纳个人税。看到这里,是不是惊出一身冷汗?财务部门要赶紧看看自己的账本。有这样的税收风险吗?
(小艾财税俱乐部,税归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