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改善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应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测、防火、防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支护和防治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运输(提升)和尾矿库(坝);
(二)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评估支出;
(4)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的评估、整改和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2.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正常延续生产的开拓和深化、技术改造等。确保矿井的持续稳定安全生产和提高效益。具体使用范围是
(1)矿山(露天)开发及深化工程;
(2)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零星购置固定资产;
(4)矿山生产的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处理支出;
(6)大型煤矿50户以上拆迁费用和中小型煤矿开采范围搬迁补偿费;
(7)推广新的矿山技术;
(8)小煤矿改造联合项目。
3 .会计处理(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相关产品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时间,属于费用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已发生的费用,在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固定资产形成成本冲减专项准备,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未来期间不会计提折旧。
“特别准备”期末余额通过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加“特别准备”反映,会计分录如下:
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
贷款:特别准备金
当费用发生时,
借:特别准备金
贷款:银行存款等。
购买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银行存款等。
当达到预定可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款:在建工程。
同时,根据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特别准备金
贷项:累计折旧
4.税收调整
《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6号公告)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护费用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收入性支出,可以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维修费用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实施前,提取高危行业企业未使用的维修费用和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当年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和安全生产费用。如果还有余额,将继续用于抵扣ac
资本化支出100万元,其中40万元直接用于冲减专项准备金余额,60万元本年部分折旧1万元(不含10年残值)冲减5-12月份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差额1万元增税。
特别注意:如果2011年4月底专项储备有余额,5月1日后购买的安全维护设备可一次性全额冲抵专项储备。余额用完后,新购置的安全维护设备只能抵减2011年5月1日后提取的安全维护费按规定计提的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