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出租人在约定期限内将资产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出租的协议。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电影、录像、剧本、手稿、专利和版权的许可协议应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3)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减值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租赁分类
第四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期是指租赁协议日期和租赁双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的日期中较早的日期。
第五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会转让,也可能不会转让。
第六条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拥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且行使该选择权时预计购买价格将远低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在租赁开始日行使该选择权。
(3)即使不转移资产所有权,租赁期限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在租赁开始日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开始日出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无较大改动,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条租赁期限是指租赁合同约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限。租赁合同一般在签订后不可撤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1)经出租人同意。
(二)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相同或相似的资产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承租人支付足够大的额外费用。
(4)一些罕见的偶发事件发生。
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在租赁开始日行使该选择权,无论是否再次支付租金,续租期间也包含在租赁期限内。
第八条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金额(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承租人或与其相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残值。
承租人拥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且行使该选择权时预计购买价格将远低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在租赁开始日行使该选择权,购买价格应当包含在最低租赁付款中。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根据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计算的租金。).
履约费用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如技术咨询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第九条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残值。
第十条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手续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赁资产价值。
租赁期的起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对租赁资产使用权的起始日。
第十二条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能够获得出租人租赁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约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获得出租人的租赁利率且租赁合同未约定利率的,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十三条租赁隐含利率是指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无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保证余值,是指承租人或与其相关的第三方所保证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为承租人担保的剩余价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的剩余价值。
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预计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无担保残值是指租赁资产扣除为出租人担保的残值后的残值。
第十五条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的各个期间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采用与其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能够合理确定的,应当在租赁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不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和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融资租赁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无担保余值;最低租赁付款额、初始直接成本和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的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融资收入。
第二十条出租人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对无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如果未担保残值增加,则不作调整。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物的隐含利率,由此导致的租赁物净投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在以后期间,将根据修订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是最低租赁付款额与融资租赁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额值得收回的,应当在原确认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利率,按照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利率在以后期间确认融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直线法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直线法将经营租赁的租金确认为租赁期各期的当期损益;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其他经营性租赁资产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九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
第三十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第三十一条售后租回交易确认为融资租赁的,资产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按照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递延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售后租回交易确认为经营租赁的,应当递延资产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与租赁期内租赁费用确认相一致的方式分摊,作为租赁费用的调整。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以公允价值达成的,出售价格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章陈述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扣除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列示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应在附注中披露以下与融资租赁相关的信息:
(一)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和期初、期末累计折旧。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应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应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总额。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款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作为长期债权列示。
第三十六条出租人应在附注中披露以下与融资租赁相关的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收到的最低租赁收入,以及以后年度收到的最低租赁收入总额。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以及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重大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应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未来年度应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最低租赁付款总额。
第三十八条出租人应披露经营租赁的各类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披露售后租回交易的全部内容和售后租回合同的重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