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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股权转让应税收入?股权转让损失何时扣除?

2020-10-15 13:17:27深圳会计培训

[指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只对何时确认股权转让应纳税额以及如何确认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了一般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的《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如何确认股权转让应税收入?股权转让损失何时扣除?

股权转让发生税的时间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仅对何时确认股权转让的应纳税额以及如何确认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做出一般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颁布的《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规定,应当发行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当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份变更程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扣除取得股权的成本后,股权转让收益为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从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的留存收益中扣除按权益分配的金额。

例如,2006年,甲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12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乙公司以实物出资8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共同组建甲公司, 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2009年12月,甲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2600万元,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600万元。自公司A成立以来,未进行任何利润分配。 2009年12月,甲公司以人民币1,580万元的价格将甲公司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并与受让人签订了转让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股权已于2010年1月完成变更程序(本示例中的公司均为常驻公司)。

根据现行税法,股息,股息收入和股权转让收益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被投资公司A公司获得的利润是否分配给股东,将影响A公司股权转让损益的确认和税项差异。

1.甲公司在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转让其股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企业从固定资产等财产转让中取得的收益,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和债务。企业A从股权转让中取得的1580万元为财产转让收入。根据国税函[2010] 79号的规定,虽然该转让协议于2009年12月签订,但在转让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该法生效,但该公司仅在2010年1月完成了股权变更程序。因此,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时间应为2010年1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企业转让的时间为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可以扣除该投资资产的成本。通过现金支付的投资资产的成本为购买价。企业A的投资资产成本为1200万元。根据国税函[2010] 79号文件,企业A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从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中扣除股东未分配利润等可能分配的权益。

企业A股权转让的应税所得为380万元(1580-1200),股权转让的应税所得为95万元(380×25%)。

2.在公司A向股东分配利润后,公司A转移了其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中获得的股利,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9年12月,A公司向股东分配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利润分配后,转让甲公司股权的应税所得为20万元[1580-(600×60%)- 1200],股权转让应交所得税为50,000元(20×25%)。

A公司在分配利润后转让其股权,并比利润分配前的股权转让少缴纳9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95-5)。

分析:留存收益中包含的税后利润是居民公司的免税收入,但如果未与权益一起分配和转移利润,则不会被视为免税收入。因此,在甲公司获得的158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益中,其中的股利和股利收益为360万元(600×60%),也从免税收入改为应税收入,公司所得税已多缴。

确认股权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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