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是否可以在年末在“应付雇员薪金”的详细帐户中记入贷方?最近,一位会计专业的学生咨询了编辑,说这是2016年12月31日应付的员工薪酬-工资单账户的信贷方是否有余额,我是否需要纳税以增加应税收入?
年末的“员工薪酬应付工资”明细帐户是否允许贷方余额?
最近,一名会计专业的学生咨询了编辑,说这是2016年12月31日应付的员工薪酬-工资账户的贷方是否有余额,我是否需要纳税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不一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职工福利及其他支出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在年度结算和付款结束之前向员工汇报。已预付和汇出的实际支付的年薪和薪水可以在汇款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如果公司在2016年12月底的贷方余额为“应付职工薪酬”,将在两种情况下处理:
1、如果公司已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发出付款,则可以从2016年公司所得税结算中扣除此支出产生的成本和费用;
2、如果公司尚未在2017年5月31日发出付款,则需要在2016年公司所得税的结算和付款中增加此支出的成本和支出,并计算相应的公司所得税。
汇款提醒:
1、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最终结算是税务局为企业调整税收的最后机会;
2、原则上,各个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预付款应占当年企业所得税仓储税(预付款+最终结算)的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