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房地产企业代理建设收入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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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税务代理人问题银行
问题:住房开发公司出资,而农业土地开垦公司则提供土地以共同建造经济适用房。房屋贷款和销售许可证都是房屋业务的名称。我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项目以合理避税?可以宣布为代理商建设项目吗?如何计算代建收入税?
答案:上述情况属于合作房屋建设的方法,其中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应该按照国税函发[1995] 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是代理构建的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答案(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合作房建设是指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房一般有两种建造方式:第一种是纯粹的“易货”,即双方使用各自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交换。还有两种具体的交换方法: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交换,并且双方都获得了一些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合作过程中,甲方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以换取一些土地的所有权。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乙方以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了部分房屋所有权,发生了不动产的买卖,因此,合作建筑的双方都经历了业务由于甲方应按照“无形资产转让”税项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乙方应按“出售不动产”税项征税。不进行货币结算的,应当遵守第十条执行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实了双方的营业额;如果双方(或任何一方)合作建房,则应当进行货币交易。分配房屋,然后发生另一种房地产销售行为,销售收入应按“房地产销售”税项征收。营业税应收。
(二)租赁土地使用权以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乙方数年,而乙方则在该土地上投资建设房屋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已建成的建筑物一起退还给甲方,在此业务过程中,乙方以建筑物的代价取得了数年的土地使用权,乙方甲方以“服务业-租赁业”为基础,向甲方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乙方以出售房地产的行为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销售”税项为基础,当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应根据《暂行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确定。
第二种方法是,甲方使用土地使用权,乙方使用货币资金组建合营房屋。对于这种形式的合作住房建设,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用风险分担和利润分担的分配方法,则按《营业税》投资无形资产,参与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共同承担。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规定,甲方向合资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被视为投资股份,不征收营业税。合营企业仅将出售房屋所得的收入计为房地产销售税;双方分享的利润不征收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如果甲方参与销售或根据销售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于投资和股票投资行为,如营业税,但属于甲方。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资公司,则甲方获得的固定利润或按比例从销售收入中取得的收入应作为“无形资产转让”征税。 合资企业将根据所有房屋的销售收入作为“房地产销售”征税。“对税项征收营业税。
3、如果双方在房屋建成后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这种操作不构成使用无形资产投资股票的行为,并且共同承担无营业税的风险被征收。因此,首先,A转让给合资企业的土地被作为“无形资产转让”征税,其营业额是根据《实施细则》第15条确定的。因此,在将合资企业的房屋分配给甲方和乙方后,如果将它们分开出售,则将其作为“房地产销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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