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购入材料和商品时,按应计入材料和商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材料”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借记“3354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应交税金”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科目。
(2)购入的材料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如分期购买的材料)且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买价现值借记“在途材料”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差额贷记“未确认”科目。
(3)外购材料、商品到货验收入库时,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进价”科目,贷记“在途材料”科目。
库存商品按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在途商品”科目,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进价与售价的差价”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支付或提取并验收,但尚未到达或验收入库的材料和在途商品的采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