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对你提到的这个问题确实有不同的理解,税企之间也有很多争议,特别是营改增后投资理财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先看看你在国税函[2001]84号里说的: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利息、股息、红利的税收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所得,应当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为利息或股息、红利所得的,应根据《通知》第五条精神,确定各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强调的是“对外投资”,投资的特点是——风险,回报不固定!贷款服务(营改增的名称)的意思是利息或利率是固定的。因此,营改增后,很多省市要求企业对投资理财产品征收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一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能够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上述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入,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购买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并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所述货物。
这两条规定的核心是:担保收益属于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非保本收益属于投资,不征收增值税。
延伸到你的问题,如果收取固定利率或者约定收取固定利息,属于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前的营业税);如果不是保证收益,就是投资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现在你交了流转税(增值税或营业税),说明你也是认可的贷款服务而不是投资行为。
希望以上解释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