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8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市徐码头村改造地块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大量灰尘飘出。
执法队立即立案调查,并向工地负责人送达了通知,要求其立即整改。
经查实,2022年4月8日,当事人金华XX建筑有限公司在徐码头城中村改造地块进行建筑物拆除工程,未设置喷洒设施或使用喷洒车等有效防尘降尘设施,造成大量扬尘污染。
当事人违反了《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0000元整(10000.00)。
整改后
已经安装了围栏和喷洒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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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硬质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适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现场堆放应覆盖封闭的防尘网。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应作为资源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 (一)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适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结束
东城中队供稿
审核: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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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