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怀文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因销售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商品型号、款式过时,在销售价格上给予买方的优惠,以保证大部分营业收入的实现,避免买方全额退货。
销售折扣可能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前或之后;发生销售折扣时,有可能是买方退回原发票,开新发票,也有可能是折扣发票专门开红色,也有可能是发票既不重新开,也不开红色。不同的情况需要区别对待。
如果买方退回原发票并开具新发票,或者买方提供折扣证明并开具红字折扣发票,卖方只需按照折扣金额确认收入即可。一般没有税差,不需要纳税调整,基本没有税收风险。
如果既没有重开发票,也没有红字折扣发票,会计处理可以确认折扣,但税务不确认折扣金额,必须按照折扣前的金额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销售折扣必然存在税收差异,必然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如果不进行税收调整,就会有税收风险。
如果因为发票问题产生了税差,就不再讨论了,和收入确认之前一样。我们将在发生后讨论情况,发票处理是否符合税法。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销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在销售价格上给予的让步,属于销售让步;企业因商品质量、品种等原因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要求的退货,属于销售退货。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已售商品发生销售折扣和销售退货的,应当在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1.发生在这一年。
发生时,会计处理可以直接对收入进行折现,不存在纳税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发生在次年。
无论会计如何处理,都在当期确认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应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区分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果会计处理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处理需要调整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而税务处理是确认发生年度,两者存在时间差,需要进行税务调整。如果贴现发生在财务报表提交后,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在同一年度,不会产生税务差异。
1.没有关注折扣发生的时间,也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如果销售折扣是跨年度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将会计调整到以前年度,以前年度增加了纳税,但是忘记在下一年度减少纳税。
3.销售折扣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
4.销售折扣发生后,既没有退回发票,也没有开具红字折扣发票,也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1.企业在与买方谈判时,应尽可能要求退回发票或开具红字折扣发票。
2.对于既没有退回发票也没有开具红字折扣发票的折扣,在会计分录中注明或在总账中登记,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3.汇付申报前,不同人员应复核折扣是否存在税务调整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