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律依据
1 《学乐佳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532)。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发〔2014〕3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惠发〔2015〕13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惠发〔2017〕3号)。
审计材料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商业登记证。
2.资本账户信息库中打印的外债投资额控制信息表。
3.境外投资资金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部门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海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商业登记证。
2.境内投资者依法取得境外企业利润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审计原则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汇入资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账户信息中登记的汇入资金金额。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收支申报。
3.收款人信息与资金账户信息中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银行应当核实真实性,并在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说明。
4.银行应当履行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业务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笔资金支付时,应审查乐嘉境外学习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海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汇出利润可保留在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2.银行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时,应审核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股权登记。对应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股权登记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应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股权登记后,方可办理利润汇回手续。
3.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收支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