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警惕!行业惯例不等同于税收法规。车险业应注意!
[指南]:财产保险业主要从事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活动。近年来,随着家庭汽车购买量的不断增加,汽车保险在财产保险领域已处于领先地位。对于汽车保险业务,由于日常操作中违规行为的增加,伴随着...
财产保险业主要从事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活动。近年来,随着家庭汽车购买量的不断增加,汽车保险在财产保险领域已处于领先地位。对于汽车保险业务,由于日常操作中违规行为的增加,随之而来的税收风险也相应增加。根据宁波市汽车保险业的调查,在汽车保险业经营中违法经营的一些风险已转移到征税水平,亟待加强合规管理。
症状:
错误地将行业惯例视为税法
A。税务机关在对某家汽车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分析时发现,银监局多年来对公司的定期检查发现了这样一种现象:个别保险代理人或机构为自己的财产保险业务投保,收取佣金违反规定。例如,一家运输公司以兼职代理的身份从事汽车保险产品的销售,并为其自己的运营车辆购买了自己的汽车保险产品,并从中获得佣金,并扣除了所有特殊索赔额税前。通过扩大研究范围,税务官员发现许多此类特殊业务已成为行业惯例,但是这种异常业务的管理要求和开放程度在保险公司之间是不同的。
诊断:
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可扣除
B。汽车保险业务中有两种常见的业务风险。其中之一是适应赔偿或特殊赔偿的行为。
已经证实,特殊索赔是指不符合保险索赔条件和标准的索赔,但汽车保险公司会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调和谈判。特定于汽车保险行业的,通常在财产和意外保险公司的索赔部门对特殊索赔进行审查时,会出现处理性索赔案件,并且在与客户沟通以达成协议后,对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进行报销。保险合同或索赔限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企业获得的收入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的“合理支出”一词,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正常支出,应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此外,《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随意更改费用和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并且应当将费用和成本虚假列报,超标,省略。或列出不足。显然,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所支付的成本和相关费用不符合日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不是必需的和正常的支出,因此不能在税前支付。
车险业务的另一种常见业务风险是直接承保业务通过各种渠道转换为代理销售。那么,这可以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呢?为了澄清这个问题,您首先需要了解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法》第117条将保险代理人定义为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代表保险人处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直接承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员工向柜台或其他地方的保单持有人出售保险产品的行为,以及应视为直接承保业务的其他行为。根据这个定义,不难发现可以为代理销售收取佣金,但不能为直接承销收取佣金。企业将直销承销业务转变为代理销售的目的正是为了获得佣金收入。
很明显,公司的这种行为是非法的。根据《兼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向保险公司投保自己的财产保险或人寿保险的兼职保险代理人被保险公司视为直接承保业务,定期保险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人手续费。因此,保险申请人自己的保险业务是直接承保业务,违反规定的佣金和费用等相关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推荐:
两家税收公司都必须严格控制风险
C。对于财产保险公司,他们应继续完善内部控制系统,以有效地防止税收风险。
笔者建议财产保险公司完善口径不当的支付,直销,代理业务等各种违法经营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控制违法赔偿的发生。同时,高度重视涉及税收领域的业务合规性问题的风险,明确业务实质,加强审查,坚决杜绝不合理的税前扣除。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有必要全面调查相关的公司税收风险,并对有税收风险的公司实施预警。如果企业的整体税收风险很高,甚至存在人为逃税的情况,涉及的税收数额很大,建议进行行业审计,以有效规范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有必要探索使用信息技术来监视业务系统的运行。通过收集企业的非财务数据以及各方信息的汇总,比较和分析,应准确确定业务的本质,以帮助企业将税收内部控制机制整合到整个操作风险管理系统中,提高公司税收风险的防范和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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