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公司工资和福利支出的税前扣除额调整
解释公司工资和福利支出的税前扣除额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工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先前扣除的相关问题已调整。
公司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支出,应严格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薪金和工资可以作为这三项支出的基础。
工资和薪金范围进一步放宽
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入企业职工薪酬体系的,固定工资补贴与工资,工资一起发放,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的通知》。和《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第1条规定,可以用作企业产生的工资,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该政策放宽了税法确认的工资薪金范围,对企业非常有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函[2009] 3号文第1条规定了确认工资薪资合理性的五项原则。另外,第34号公告规定:“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按照国税函〔2009〕3条的规定,视为职工福利费。 ]第3号文件,减税前的限额应按规定计算。”为了能够充分享受这项政策,公司在将来必须注意两点,这些福利包括在公司的员工工资和薪金系统中,并由工资和薪金确定:
首先,它还必须遵守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1条关于工资和薪金的五项原则,尤其是依法完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否则,它很可能不会被确认为工资和薪金,但仍将被确认为员工福利,并按照规定的计算限制在税前扣除。
第二个是具体计算公司员工的工资和薪金系统中包括的福利补贴,以及与工资和薪金一起固定并支付的福利补贴,这些福利补贴包括在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扣除。同时,必须将其用作员工福利,员工教育和工会费用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的基础。
统一的年薪和税前工资扣除额
我国许多公司习惯于在当年12月和本年12月预先提供薪水,并在第二年支付,甚至有些人将支付推迟到第二年的春节。但是,由于国税函〔2009〕3号第1条规定的五项原则中的第四项强调要“实际支付”,如果严格要求公司在期末前仅具有实际薪资的话每个纳税年度公司必须先对此类工资进行税收调整,才能将其计入税前扣除额,这不仅增加了遵守税法的成本,增加了税收管理负担,而且不遵守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因此,第34号公告的第2条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年度结算和付款结束之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雇员的年度扣留工资。显然,该规定不仅尊重中国企业会计年度末年末和年末工资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企业和税务机关。
明确对外劳务派遣人员支出的税前减免政策
34号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在接受外派劳务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两种情况: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与协议(合同)约定的费用,应当视为人工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支出,视为工资性支出,职工福利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的支出,应当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用于计算其他有关项目。扣除费用的依据。”该规定不仅改变了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1条的有关规定,即企业“接收外部劳务派遣和就业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分为工资和薪金支出和“员工福利支出”已更改,以区分对劳务派遣公司的付款和对个人雇员的直接付款。
将来,根据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所有费用均应视为劳务费用,并在获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动发票后计入税前扣除额。此时,企业可能不将已支付的劳务费包含在工资总额中作为这三个费用的基础。但是,劳务公司收到劳务费后,支付给劳务公司员工的工资薪金可以作为劳务公司三项支出的基础。
第34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使企业能够有一个清晰的依据和标准,以判断是否将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和雇用的实际支出视为劳动支出或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支出。
企业应注意法规的适用时间
34号公告第4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算。在执行本公告之前尚未征税的事项可以按照本公告执行。 “因此,只要企业满足公告的要求,就可以根据对企业是否有利的原则,选择执行公告的有关规定。对于随后几年的企业所得税的最后清算和缴纳,所有企业必须执行公告的规定。
34号公告第4条还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1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有关用人规定应当同时废止。”本文强调,该规定仅废除了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和就业的第1条的有关规定,其他规定仍然有效。






- 5分钟前学员提问:学会计的基本条件和学历要求?
- 8分钟前学员提问:会计培训班要多少钱一般要学多久
- 9分钟前学员提问:会计实操培训班大概多少钱
